城固一小型客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致2人受

案例一

年5月5日10时40分许,史某超驾驶陕F9***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环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固县西环四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以南米,穿越路中双黄实线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姚某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西环四路由北向南行驶遇史某超驾驶车辆掉头,姚某和刹车制动致人车倒地,两车未发生碰撞接触,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史某超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姚某和于现场报警至我局,当日13时许,史某超经民警电话通知至我大队接受事故调查。

经现场勘查、调查:史某超驾驶机动车在有禁止标线地点掉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姚某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未入户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驾驶未入户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驾驶机动车非法加装遮阳蓬,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史某超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姚某和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年7月13日15时许,李某文由东向西驾驶陕FR***5小型普通客车,沿朝阳路行驶至东方酒店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陈某玲驾驶陕F临07***99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陈某玲及电动车乘车人王某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李某文驾驶陕FR***5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出道路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李某文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玲本起事故无责任;乘车人王某胜本起事故无责任。来源:城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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