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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主动作为,靶向发力,聚焦虚假诉讼高发多发领域,成功办理6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纠正3份错误裁判文书,撤销3份虚假支付令,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1件,牵头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因工作成绩突出,该院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先进集体”。
近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靳某和等人虚假支付令监督案作为全省五件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一,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对外发布。
一是明确监督重点。
瞄准虚假诉讼重点领域进行分析研究,从黑恶势力犯罪、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等虚假诉讼“重灾区”入手,抓住一点,全力突破,将个案办成系列案,扩大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影响力,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由点及线,由线到面。
二是注重线索收集。
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和“民事、行政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深入镇办、村组、社区和企业,大力宣传民事检察职能和虚假诉讼的特征及危害,动员广大群众举报线索,参与监督。对在走访中发现的苗头问题,及时予以调查核实。
三是强化研判分析。
由于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外人往往很难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为提高成案可能性,该院组建由院领导领衔,专家型检察官为骨干的虚假诉讼办案团队,采取大数据排查和“一案一议”等工作机制,对线索进行多角度、多方位分析判断,对种种“巧合”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分析,找准案件“突破口”。
今年4月,该院将涉恶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走访情况,与在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民事裁判监督智慧系统中查阅到的法院裁判文书进行比对,成功发现3件案件线索,经调阅相关卷宗,发现在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均存在采用隐瞒砍头息、隐瞒超过法律规定的高息、欠条叠加、向法院做虚假陈述等手段,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进而骗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自身非法利益的行为。该院在充分分析研判后,果断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最终依法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
一是查卷宗固根本。
主动加强与县法院的协调沟通,广泛调阅相关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分析研判,认真审查书证等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容合理性,摸清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和相互关系,排查案件疑点。如在靳某某等人骗取支付令执行系列监督案中,该院调取相关债权债务纠纷的历次审理卷宗,并进行详细梳理,鉴别涉案债权债务纠纷的真实性,通过审查发现符合虚假诉讼特征。
二是重调查巧搜证。
由于虚假诉讼行为普遍具有当事人合谋的特征,针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时早已达成攻守同盟的不利情况,该院充分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抓住时机正面接触案件当事人,审判人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从而获取更加直观形象的案件信息,最终形成证据锁链。
三是细甄别优方案。
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采取“一案一议”工作机制,及时梳理案件信息,主要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引导办案人员采取个案分析、类案筛查等方式,从不同角度展开对案件的思考与探索,预先评估后续环节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确保所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在最短时间内水落石出。
今年6月份,该院从一份举报材料中发现靳某某等四人存在伪造证据,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并凭借该支付令实际获得执行款的案件线索。如果该线索属实,靳某某等四人的行为就不仅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慎重起见,该院第四检察部在分管院领导主持下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线索进行细致研判,并在掌握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果断对各涉案人进行询问,成功获取了相互印证、直接有效的言辞证据及其他关联书证,一举查清了案件事实。
一是加强协作促共识。
由于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新、调查难,本地区办理此类案件相对较少,该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牵头公安、法院、司法联合印发《关于在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中加强协作与配合的工作意见》,通过建立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长效机制,推动各政法机关加强协作,共同维护人民利益。
二是加强联动重引导。
一方面主要领导亲自列席法院审委会,对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等发表检察意见,并详细阐述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的目的意义,增进检法共识。另一方面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指派经验丰富的刑事、民事检察官进行跟踪引导,在侦查方向的确定、侦查进程的把握以及关键证据的收集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检警联动。
三是相互配合“一盘棋”。
该院坚持检察长统筹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原则,按照一体化办案模式,强化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控告申诉、司法警察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健全了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汇聚虚假诉讼监督整体合力。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下一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将更加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找准检察履职切入点,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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