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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起诉书
西检刑检刑诉〔〕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3月至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使用不同化名,假借与他人谈对象的方式,虚构女儿上学、生病、家中有事等事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年3月,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认识了化名为“郑艳”的被告人付某某,后付某某以谈对象为名开始与张某甲交往。自年3月至年12月,付某某先后以女儿生病、上学需要报名费、生活费、母亲去世等多种理由向张某甲共计索要钱款元。
2.年下半年,被告人付某某化名“杨小平”,假借与被害人王某甲谈对象,期间,付某某以见面费、车费等理由向王某甲索要钱款元。
3、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化名“李萍”,假借与王某乙谈对象,并向王某乙索要钱财。
4、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化名“朱丽”,假借与被害人周某某谈对象,期间,付某某以见面费、车费等为由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元及大米、花生等物品。
5.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化名“白小燕”,假借与被害人余某某谈对象,向余某某索要钱款60元。
以上付某某共计诈骗5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与他人谈对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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