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3日13时10分许,杨某山驾驶陕F2***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城区过境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固县汉白路友谊宾馆门前路段,与同向王某进驾驶的陕FD***3号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两轮摩托车失控,陕F2***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二轴碾压王某进,致王某进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发后,杨某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货车驶离现场。经现场勘查、调查,大队会议研究初步责任认定为:杨某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城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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