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上厕所摔倒身亡,妻子理赔保险遭拒

人生在世,意外无处不在。

很多人认为保险保的就是意外,但为何有的人明明发生意外事故,却得不到保险赔偿呢?其实保险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商业约定,对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有时候可能并不是保险不赔,也可能是自己本身没有做到位。

家住陕西省城固县的周长生具有强烈的保险意识,年8月,周长生在城固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时约定被保险人为周长生,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周长生在设定保险期限时选择了一年时间,即年8月至年8月。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及意外医疗。为符合双方利益,保险还约定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

从所购买保险来说,约定并无多大问题,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阐述得非常明了,也不属于一般的格式合同,应该说是很缜密的一个保险合同,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利益。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条款明确的合同,后面却发生了扯不断理还乱的保险纠纷。

在购买保险一个多月之后,周长生的妻子常春彩突然持其死亡证明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据周长生妻子称,在年9月19日凌晨3点左右,周长生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后来其在邻居的帮助下将丈夫抬到床上,但在凌晨6点时,丈夫却不幸死亡。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常春彩还称,因为当时要处理各种事宜,因此到年9月27日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业务人员向其提供了理赔所需的资料清单,其中包括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以及意外事故证明。

但常春彩在保险公司理赔上报的资料中,却仅有死亡证明,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明周长生是死于意外。保险公司在收取相关资料之后,于年10月15日作出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周长春死因不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周长春家属应当在其去世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常春彩直到7天之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未尽到保险条款约定的及时通知义务,且在报案前已对周长生进行了土葬,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定。

这样的结果当然让常春彩非常光火,认为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理赔责任,玩弄文字游戏,不尽理赔义务,最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丈夫周长生的身故保险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纠纷,焦点在于周长生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常春彩作为保险受益人之一,常春彩的举证义务究竟有哪些,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从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周长生是在上厕所时摔倒,之后造成死亡的结果,其符合意外伤害的不可预料性、突发性特征,但并无证据表明其属于外源且非自身内在疾病因素造成的伤害。

周长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意外伤害险,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才发生理赔的。从该条款的释义来看,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那么,在理赔过程过程中,就需要证据证明死者确实属于意外伤害死亡,这才符合条款约定的赔偿条件,否则,是无法进行理赔的。周长生死亡的基本特征虽然符合意外死亡,但其妻子常春彩在其死亡七天之后才通知保险公司,且当时周长生已经土葬,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定。

其次,常春彩未尽到举证义务。作为保险直接受益人之一,在周长生死亡之后,常春彩应当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如主动接受尸检查明周长生的死亡原因,或者有专业权威部门给出的死亡结论,但常春彩在办完丈夫后事之后,并不能提供上述理赔资料,导致理赔印证资料缺失,无法进行理赔。

按照双方的通知义务约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常春彩是在丈夫去世七天之后才通知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且在业务人员向其阐明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后,并没有能够按照相关约定提供,可见责任应当归咎于常春彩本人。

常春彩无确实证据证明丈夫周长生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该责任不能归责于保险公司,常春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诉求于法无据。年7月,法院依法驳回了常春彩的全部诉讼。

本案常春彩败诉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很多时候,我们在投保之后总希望保险能够保证所有的事情,但根据公平原则这也是不可能的。有保险意识是好事应当提倡,但保险毕竟是商业行为,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办事,这样才能建立社会诚信。

很长一段时期,社会上流传着“保险不保险,它有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其实这种认知是片面的,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都是讲求诚信的,最主要的还是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大多没有证据意识,对保险也很随意。

要想快速而没有任何阻挡的理赔保险,资料的真的很关键,就拿本案为例,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这是最基本的程序。

在理赔的时候,应当出具尸检证明或死亡证明,证实被保险人死亡的结果和原因等,当然还有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单等相关凭证,个人身份证明,费用明细等等,总之是越详细越好,这样就是能够尽快的得到保险赔偿。

可是像本案中常春彩在丈夫死亡之后,既不及时报告保险公司,明显违约,又不能提供丈夫的真实死因,确实是无法理赔意外伤害保险的,即便自己再认为是属于意外死亡,但理赔肯定是不行的。(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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